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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率过高之实务初探

时间:2014-12-31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自首作为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最终处理结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认定构成自首情节的核心即8个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此外最高法与最高检先后出台三个司法解释与一个批复对具体的认定作以规范。自侦案件的发案特点以及侦查模式特殊性决定了行为人自首比例客观上较低。实务中一些基层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自首认定的尺度把握不尽一致。

  笔者统计某基层院三年来案件:2010有罪判决15人被认定自首情节的8人占总数的53.3%;2011有罪判决12人被认定自首情节的6人占总数的50%;2012有罪判决14人被认定自首情节的12人占总数的85.7%。三年总的认定自首比例高达63.4%。这些数据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自首情节的认定比率过高。

  一、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认定理论上偏少

  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决定自首率较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分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不同机关管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多是因案发造成现实危害而被动介入侦查如杀人、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多会造成一定的显性危害结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将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外部威压其投案自首的可能性较大。部分侵犯人身权利、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往往存在更多的偶然性如激情犯罪行为人凭借一时冲动造成后果事后多数悔不当初选择自首的可能性较大。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管辖的贪贿类犯罪案件的隐蔽性较强造成的显性危害后果多不明显致使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侥幸意识居主导主动投案自首的可能性较小。以受贿罪为例产生犯罪动机后行为人犯罪前会对风险作以评估若认为不安全就不会收取碍于情面收取后上也会及时交有关部门或廉政账户司法解释规定此时上交也不会被认为是犯罪若行为人一旦认为安全可靠”,收受贿赂后既遂后到司法机关自首的比率少之又少。

  职务犯罪案件行为人身份特殊性决定自首率较低

  大多数职务犯罪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客观上存在高学历、高智商等特点。犯罪过程中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反侦查手段曲折迂回百般掩饰目的是为犯罪行为加保险犯罪既遂后一时间风平浪静短期相安无事便认为大环境下不贪不占的人极少自己不会那么倒霉被发现。即便意识到危险性增大比如身边的人被查处、发现与之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往往碍于面子”,无法面对被追究刑责后的地位落差较多人心存侥幸实施对抗侦查的毁证、串供等行为鲜见向相关部门自首。

  二、基层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自首率过高的原因分析

  相关司法解释不够严密留有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八字原则体现了立法者对自首情节的基本认定。自动投案应当是在行为人主观悔罪认罚的心理动机下做出的行动也是认定自首情节的前提有了这样的主观愿望才有可能到案后的如实供述。

  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人的自动投案不应当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12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对自动投案做出如下解释:(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22日出台《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其中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案件自动投案认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实践中有的司法部门却对此做了扩大解释。如犯罪分子因办案机关捎带口信或电话通知明知自己可能因职务犯罪受到调查仍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并及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言下之意行为人经电话通知或捎口信到案后供述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已违背了立法原意。经通知才到案的行为人不能体现其主观上的自发自觉的主动性无从考量其有悔过认罚的心理。并且通知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第一时间也不会主动供述。这种情形若认定为自动投案的话未免有类推解释之嫌。

  其次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认定如实供述的时间区间不清晰。笔者在实务中也常遇到自动投案后不愿供述、不如实供述的情况原因是行为人为了获得从轻处理形式上自动到案却因畏罪不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否该给如实供述划定一个时间界限行为人到案多长时间以内供述算是如实供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评判标准也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被司法机关第一次调查时没有交代主要问题的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另一种意见认为在被刑事立案之前交代主要犯罪问题的无论调查时间长短、次数的多少都可认为是如实供述还有意见认为行为人在纪检部门双规期间交代主要问题的都可以认定为自首认识差别之大不一而足。

  侦查手段单一证据稳定性不高为保诉讼程序顺利而过多实行辩诉交易

  现阶段检察机关的侦查信息化及装备现代化的建设水平不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主要依赖言词证据。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行为人的思想会产生连续性起伏变化供述的稳定性也随思想的变化而显得不稳定。部分办案人员为了保证行为人的思想稳定利用相关法律的空隙与之做类似辩诉交易的交换暗示行为人若保持一贯良好的认罪态度可以给其认定自首减轻处理行为人若有翻供则不予认定导致许多案件原本不符合自首规定最终被做成 “自首。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诉讼过程的平顺却有违规之嫌。

  诉讼过程中外界干扰因素较多也是造成自首率过高的原因之一

  职务犯罪行为人的高智商、高学历、多阅历、多背景等特点决定了在查办职务案件过程中外界干扰因素远远多于一般主体的普通刑事案件。现行体制下由于部门利益或其他现实利益的纠葛一些机关或个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采取不同的形式向办案部门打招呼或传达指示意在使行为人获得从宽处理。能使职务犯罪行为人获得法定从轻、减轻处理的途径不外乎自首、立功相比之下自首情节更具操作性”,导致一些案件最终被自首

  三、降低基层职务犯罪案件高自首率的措施

  对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做到有法可依

  实践是不断丰富完善理论的重要依据。办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为相关法律法规补充修正的现实根据。纵观现有的自首情节认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对当下发现的新问题做到全覆盖导致实务中各自理解不同刑罚运用尺度不一致有失司法的严肃性。像如实供述的时间期限问题到底要不要给如实供述设置一个时间区间现实中如何具体操作才算合理合法亟待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执法行为慎用辩诉交易

  无论是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办理案件在忠于案件法律事实基础上遵循穷尽证据规则。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职务犯罪行为人可以进行释法说理促其悔过的教育但不可以做出类似配合得好算你自首的承诺。出于自我保护的角度办案人员应审慎对待辩诉交易”,免得落下口实陷入被动。

  加强司法队伍的自律教育防止以权谋私

  基层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筑牢拒腐防变的大堤。一线执法人员须时刻自警自省执法更要守法。承办案件过程中坚决抵制打招呼、说情等不正之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自首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曲意迎合、以权谋私滥用自首情节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本文作者:吴从宾  本文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