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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首例惩罚性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20-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经公开审理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的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蒋某某除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被责令通过全国性媒体对其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三倍赔偿金。这是我市首例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是我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的。经查,201012月至20128月期间,被告蒋某某伙同他人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韩胜营村、梨园村租用的民房内,生产神州活胰益肾王、活胰固本王糖等药品,并通过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销往全国多个省份。经鉴定,被告蒋某某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被告蒋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向公众赔礼道歉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据此,我院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院全部诉讼请求。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是最大的民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了制售假药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加大了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除震慑只追求经济利益的经营者外,更有利于提醒广大消费者从确保自身的安全做起,共同维护好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从而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

该案的办理,是我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尝试,通过案件办理,检法的认识达到一致,为检察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