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我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的。经查,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蒋某某伙同他人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韩胜营村、梨园村租用的民房内,生产神州活胰益肾王、活胰固本王糖等药品,并通过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销往全国多个省份。经鉴定,被告蒋某某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被告蒋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向公众赔礼道歉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据此,我院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院全部诉讼请求。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是最大的民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了制售假药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加大了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除震慑只追求经济利益的经营者外,更有利于提醒广大消费者从确保自身的安全做起,共同维护好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从而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