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促进财产刑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有效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近日,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动与开发区法院协商沟通,召开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协作会议,会签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协作配合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了检察院与法院在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协作的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等职能部门,及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应当坚持的“全面、分类、跟踪、规范”等工作原则。协作意见细化了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监督方式,细化了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
为保障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协作双方建立了“定期交流、移送报备、执行协作、备案监督”等工作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执法不规范、程序实体问题和瑕疵的,应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发现应当执行而未执行、财物不及时上缴国库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在加强对罚金、没收财产执行监督的同时,根据“扫黑除恶”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专门制定了涉黑涉恶案件重点办理机制。规定对于判决生效的黑恶势力案件,坚决做到“打财断血”,依法从严从快执行。包括对涉案人员的罚金、责令退赔,对涉案财产的追缴、没收,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依法返还及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隐匿等方面,均应做出及时妥善有效的处理。双方应当确定专门人员组成“扫黑除恶”财产刑执行办案组,确保优先、从快办理涉黑涉恶财产刑案件。
为进一步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监督关口进行前移和后延,开发区检察院分别与公安机关、司法工作处签订了协作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可能需要判处财产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积极侦查,及时查封、扣押,确保案件依法顺利执行到位。同时规定了司法工作处应当对未及时履行财产刑判决的在矫人员进行教育督促,将及时缴纳罚金、主动退赔等积极配合财产刑执行的行为作为在矫期间表现良好的一项重要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