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为我院颁发了2014到2015年度《廊坊市文明单位证书》,这是我院连续五次获此荣誉。
近年来,我院始终把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提升司法形象、提高司法品质、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始终铭记“立检为公,司法为民”宗旨,始终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职业道德,大力开展志愿活动,营造文明创建氛围;狠抓班子队伍建设,夯实文明创建示范基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增强检察公信。
我院再次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标志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迈上了新台阶,这是市委、市政府对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肯定、鞭策和鼓励。我院将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细举措,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