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办理的宋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属于典型的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客观上为不法分子披露和迅速传播商业秘密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被告人宋斌作为梅花味精公司研发团队成员,在离职前私自复制了一份“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的电子版。宋斌离职后于2013年10月16日以网名“梅花”在互联网“发酵人论坛”上发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导致权利人投入巨额成本研发的成果进入公众领域,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遭到破坏,商业价值完全丧失,给权利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我院公诉人在指控犯罪过程中着重对行为人的保密义务和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根据研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了释法明晰、说理充分,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本案的查办解决了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难点,有助于引导权利人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力震慑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