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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检释法】—— 疫情防控篇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时间:2022-04-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讲人:李沫蒽

开发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你用法,我帮忙,释法说理我在行——欢迎大家来到“开检释法”。

眼下新一轮疫情波及多地,我们正在经历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为抗击疫情,很多人已经封控在家多日,手机可能是陪伴我们度过这漫长居家时光的“重要伙伴”,但就在大家共同致力于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的时刻,总有人发布制造焦虑、引发恐慌的谣言,然后随手通过“抖音”、“微信”等APP进行发布、转载,这些谣言也像“病毒”一样在网络空间瞬间发酵,引发普通群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居民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