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明在节目中介绍,最高检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尤其是检察长、副检察长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特别是有影响性的案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他说,领导干部通过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一步了解这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办案过程中应该把握什么样的政策导向,对于提高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加强对办案的指导和监督都是有利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是实行员额制的要求。进入到员额范围,成为员额检察官,就要到第一线去办案,而不能占了员额不办案,这是员额制必然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发言时说,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括一些中层领导,都是办案能手,甚至是办案的多面手,是检察机关的优质资源,他们应该在办案的舞台上继续发挥作用。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有利于和普通检察官们打成一片,了解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引领检察改革,引领检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开展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
张建伟也认为,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能起到表率、示范作用的同时,还能塑造办案的一种荣耀感。
当检察官办案时与检察长的意见不一致,应该怎么办?是谁说了算?在回答现场记者提问时童建明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从内部来讲,检察长领导整个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在有些重大案件自己拿不准时,可以报给检察长,检察长审查以后认为他的意见和检察官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责任制的规定,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如果复核还有不同意见,检察长可以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来讨论,由检察委员会来决定,检察长也可以自己决定。
“当然,检察长决定如果否了检察官的意见,那么检察长对他的决定要负责,对改变的决定由检察长负责。这种体制就是为了保证检察长对检察院的领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童建明表示。